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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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邀请函 学校 : 1983年至2003年间,为了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曾成立“西南、中南、西北地区卫校药剂、检验专业教研会”。先后有原云南楚雄卫生学校、四川重庆药剂学校、贵州贵阳卫校、广西药科学校、广西柳州卫校、宁夏卫校、湖北黄石卫校、孝感卫校、襄樊卫校、湖南怀化卫校、常德卫校、邵阳卫校、安徽安庆卫校、山东临沂卫校等九省十三校参加。 在20余年的合作过程中,通过校际间学校管理取长补短,学科间经验交流,教师间互相学习,专业课教考分离、联合统考,联合编写了《目标教学达标检测试题集》等深层次的合作,提高了参与学校的声誉和地域影响力,增强了办学实力,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及医药卫生教育界的广泛认同。 随着医药卫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会的成员学校大多已经升格为高等专科学校或职业学院,或与其他学校合并组成新的院校。 我们倡议,重新成立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以“合作办学、优势互补、教师培养、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为纽带,旨在共同提升联盟院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质量和社会声誉。为促进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做贡献。拟定于2013年10月下旬或11月中旬,在云南楚雄召开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成立大会。 鉴于贵校在医药卫生高等教育界的声望和影响力,诚邀贵校参加“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 请接函后,于2003年10月20日以前,回复并推荐联盟理事会成员(建议推荐院校主要领导)和秘书处成员人选各1名。并请将《联盟章程草案》修改稿一并寄回我校。 特此邀请! 附件1: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成立大会回执 附件2: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章程(草案) 附件3: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首批院校名单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党委书记:杨宏仁 校 长:王晓明 2013年10月9日 附件1 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成立大会 回 执 理事会成员推荐名单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 方式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秘书处成员推荐名单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 办公电话 手机号 方式 电子邮箱 备 注 接送 安排 ( )学校安排 ( )自行安排 住宿 要求 ( )学校安排 ( )自行安排 敬请与2013年10月20日前将此回执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云南省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领导。(本回执可在学校网站下载) 联系人: 段玉林(校办主任) 电话:0878-3875337 18987832567 邮箱:dyl2177@126.com 熊金成(教务处长) 电话:0878-3875438 18987832129 邮箱:jwcxjc163.com 经 山(联盟办) 电话(传真):0878-3875641 18987832156 邮箱:278668593@qq.com 联系地址:云南省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邮编:675005 学校网址:http://www.cxmtc.net/ 附件2: 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章程(草案) 云南·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 0 1 3年 10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联合部分医药卫生以“合作办学,优势互补、教师培养、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为宗旨,发起成立“全国医药卫生职业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发起单位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联盟性质 联盟以实现合作办学、优势互补、教师培养、专业建设、学术交流、共同提升为目的,由国内外高职高专院校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的高职高专教育联合体。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 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期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联盟成员单位的办学特色和优质教学资源优势,开展互补性合作,提升各联盟成员的办学水平、质量与社会声誉,共同提升联盟成员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实现联盟成员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培养医药卫生行业合格人才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联盟依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类活动,接受有关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联盟成员单位以高等医药卫生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也可邀请部分开设相关专业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参与。 第七条 联盟设主席团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由联盟学校校长组成,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2~3人,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二年,第一届主席团主席由发起单位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主席团每年召开1~2次会议。根据需要,主席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八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及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三)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四)筹备、召开联盟会议。 (五)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由理事会领导,设在联盟发起单位。 秘书处成员由联盟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处具体负责联盟的办公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联盟财会工作,联盟的文字、档案工作等。 第十条 联盟的共同事务,需经所有成员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合作领域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 探索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制度建设,凝练现代大学精神,形成先进办学理念并指导成员单位和联盟的发展。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管理制度创新和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借鉴。 第十二条 专业和课程建设 成立联盟单位专业课程组,组长由联盟单位中实力较强的学校担任,开展教考分离,考试内容分析,校际间示范课教学等合作,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强联盟成员单位专业和课程建设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促进联盟单位之间优势专业的改革与发展。依托联盟各成员单位优势,通过共同建设研究中心等,促进交叉和新兴学科或专业的建设。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 联合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技能型人才选拔培养与试验。联合开展教改研究与教材建设,实现省以上精品课程资源的协同开发与共享。建立联盟内部学工系统及学生组织间的常态联系机制,联合组织学生开展生产实习、毕业项目、社会实践与校园文化等活动。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 在保持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推进联盟成员间的教师跨校授课、跨校指导学生等,实现优质师资共享。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管理干部的交流,选派优秀管理干部相互挂职锻炼,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 联盟成员单位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优势科研平台在联盟内部实现开放。以联盟成员的优势科研领域为支撑,联合共建研究中心。鼓励和支持校际间院系和教师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创新联合攻关;联合举办各类高端学术论坛及系列讲座,努力提升联盟成员的学术氛围与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 聚焦国家及区域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主题,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坚持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核心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联盟院校融入和服务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推动联盟团体(成员)与国际院校建立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共享与共建 积极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图书文献、实验设备、信息资源等的共享与共建。 第十九条 联盟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二十条 联盟鼓励成员学校之间成立教学、合作办学等专委会,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联盟部分成员学校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学校在获得理事会同意后,可以以本联盟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申请政府和社会支持。 第五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监督和质询联盟的工作,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三)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联盟;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主席团决定提供一定活动经费; (四)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相关院校欲加入联盟,需经联盟成员单位介绍,写出书面申请,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成员义务,并经联盟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入盟。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劝其退出联盟;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单位。联盟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多方支持扩展经费未源。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单位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联盟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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